2011年通川区首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公告
作者: 来源:达州晚报 发表于:2011年03月18日 文章点击数:10374 【打印】
为切实解决我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政府的要求,根据《通川区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决定实施2011年通川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低保无房家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3月23日止到所在社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范围
东办、西办、朝办、西外镇、北外镇、莲花湖管委会辖区城市居民及市、区属企事业单位职工。
三、申请条件
实物配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10年已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口2人及2人以上。家庭成员具有通川区城镇居民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取得当地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以上(含1年)且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
2、申请家庭必须是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低保户”);
3、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无产权房屋并未租住单位公房,靠市场租房居住的家庭。
四、需提供的证件
1、申请人书面申请;2、家庭住房状况相关证明;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已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5、有效的租房合同;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低保、残疾等有效证明);
五、住房保障标准
本次公告房源位于通川区皂桷垭社区“惠民三区”廉租住房200套,套型为二室一厅,单套面积约为50平方米,租金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执行。
六、申请与核准
符合本次公告条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申请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社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单位)初审后将材料送交区经廉办评议小组审核。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经廉办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实物配租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予以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方式按《通川区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执行。
七、其他规定
1、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实物配租的,由区经廉办予以警告,责令其退还租赁的廉租住房,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区经廉办提请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对符合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因房源不足,未予以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间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达州市通川区经济适用和廉租住房办公室
201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