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医院服务指南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于:2008年08月05日 文章点击数:10541 【打印】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达州市惠民帮扶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切实解决低保人群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特建立惠民医院。
一、服务对象
达州市本级、通川区城镇低保人员。
二、服务内容
1.依托惠民医院的各种医疗资源,对惠民服务对象实行政府的优惠政策,即对服务对象就诊的所有收费按此行医机构收费标准减免15%。
2.免收挂号费。
3.提供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
三、服务程序
1.挂号、验证:惠民医疗对象就医时,必须持《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先到惠民医疗专用窗口挂号、验证。
2.就诊:挂号验证后,到相应的诊断室进行就诊。
3.划价:就诊后,将医师开具的辅助检查、处方签到相应的辅助检查室及中、西药房划价,同时将原价格及优惠15%后的价格同时划价。
4.付费:划价后,到收费处缴纳优惠15%后的费用,并领取发票。
5.取药:付费后,凭发票取药。
6.治疗:根据病情进行相应的治疗。
7.入院:病情疑难或病情危重需要住院的病人,就诊后入住医院作进一步的治疗。
8.签字确认:惠民医疗对象在医院门诊及住院诊疗结束后,必须在惠民医疗专用窗口,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金额进行确认签字。
四、医疗服务管理
(一)优化医疗服务。加强思想教育,强化医务人员“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低保困难患者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切实做到“真诚服务、惠民利民”。
(二)加强质量管理。加强业务培训,督促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规范,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医疗水平。
(三)控制医疗费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内部管理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检查、治疗、用药的规定,切实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合理收费”,严格控制单病种门诊及住院费用,努力减轻医疗救助对象的负担。
五、其它事项
(一)惠民医院工作人员应在仔细检查就诊人员的人、证相符后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救助对象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费用不享受优惠。
1.未经批准,在惠民医院以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三)救助对象在享受惠民医院医疗救助的同时,仍可享受原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等报销待遇。
六、服务监督
本医院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