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惠民帮扶中心管理办法》

达市惠民发〔2008〕1号

达州市惠民帮扶中心
关于印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市、区有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惠民帮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达州市惠民帮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市惠民帮扶中心建成市委、市政府掌握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整合各类帮扶政策和资源的重要载体,实施困难群众帮扶的重要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市惠民帮扶中心各工作窗口、服务阵地、分中心、流动服务队等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中心根据各分支机构的职责和职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关系

    第四条 工作窗口、服务阵地、分中心和流动服务队由相关职能部门主办,主办责任单位派分管领导参与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中心为工作窗口和服务阵地等提供开展惠民帮扶必要的工作场所和物质保障。
    第六条 各工作窗口、服务阵地、分中心和流动服务队根据部门和中心统一安排,结合工作职能,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工作。
    第七条 建立中心议事协调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就工作窗口、服务阵地、分中心和流动服务队提请中心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对特别突出的问题专项报告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章 工作窗口的管理

    第八条 工作窗口由具有惠民帮扶职能的相关部门在中心大厅设立,惠民帮扶经费由责任单位解决。
    第九条 责任单位负责选派熟悉本部门业务政策、责任心强、素质好的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一年内不得随意调换,每年的一月初实行人员交接。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中心和部门双重管理和考核,中心将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和考核结果反馈给派出单位,作为部门对派出人员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各窗口惠民帮扶的服务对象、帮扶内容、政策依据、工作程序经审批后,一律对外公示。
    第十一条 中心对工作窗口实行督办制度,通过督促督办、重点督查、日常督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窗口的服务质量、办件效率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 建立惠民帮扶数据信息统计报送制度,按规定每月上报惠民帮扶工作开展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四章 服务阵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服务阵地开展的惠民帮扶工作由主办单位具体负责,帮扶工作经费由主办单位解决。
    第十四条 中心为服务阵地提供必要的场所,对阵地开展帮扶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第十五条 各阵地接受中心的日常管理,统一执行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中心对各项帮扶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双向信息报送制度,帮扶政策调整、帮扶工作计划、帮扶数据统计同时报送主办单位和中心。

第五章 分中心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对各分中心的运行进行协调指导和统计汇总。
    第十八条  各分中心由责任单位依托本部门现有帮扶服务场所,根据帮扶工作的统一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其建设费用、工作经费由责任单位解决。
    第十九条  各分中心根据惠民帮扶工作的需要,建立帮扶工作制度,明确帮扶对象、帮扶内容、工作程序,开设绿色通道,为困难群众提供专业化、便捷式的帮扶服务。
    第二十条  各分中心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心备案,作为督查和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分中心定期向中心报送开展帮扶工作的动态、总结和建议。

第六章 流动服务队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流动服务队由相关主办单位负责组建、召集和开展工作,经费由责任单位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各流动服务队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惠民帮扶服务,并做好记载。
    第二十四条 流动服务队的责任单位要定期向中心报送惠民帮扶工作统计报表、工作动态和总结。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中心对管理规范、惠民帮扶工作开展卓有成效的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总结表彰,成绩特别突出的上报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惠民帮扶工作不负责任、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影响的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经中心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中心负责解释。